第1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6页公司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探索管理者股票期权的法理关系一、法律依据管理者股票期权,属于管理者股权法律范畴
管理者为主体,股票期权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和客体
管理者股权,即管理者为主体的股份(票)持有权利和相关权利
首先,管理者持股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其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依法规定的惯例,及商法自制的法律原则,企业与管理者通过订立协议固定双方关系,为法律行为
第三,《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应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股权结构相联系,并有规则及监督评价、激励考核机制,应视为与该法理精神的一致
二、管理者股权的法理依据管理者股权,包括是否可以作为持股主体,取得股份的方式,处分和管理方式等
管理者股权是一种客观存在
企业股权结构分为一般股东股权和管理者股东股权
两者的区别为:1、持股主体不同
一般股东为出资或投资者,管理者股东既为出资或投资者又为管理者双重身份
2、取得股份方式不同
一般股东通过发起、增资、转让等方式取得,管理者可以优先、奖励、期权等方式取得
3、处分、管理方式不同
一般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管理者股东的股份采用锁定和非锁定管理
被锁定股份届满方可转让,非锁定股份一般采取限量转让
作为激励客体时还可以股票为对象,等值兑换为现金
我国A股上市公司采用无限期锁定,比较特殊
4、适用的法律和诉求不同
一般股东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并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诉求
管理者股东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