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论权利能力的现代价值论文关键词:权利能力民法民事主体论文摘要:从横向来看,权利能力的起源与发展体现了人的解放过程,权利能力也使人与动物相区别
从纵向来看,二元存在、自我意识、表示意志和现世性是其存在理由
以“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和“利益关联说”解决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以“近亲属利益关联说”解决死者的民法地位问题,使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通说得以维持,有利于民法体系的稳定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1](P134)历史地看,人格乃至权利能力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而时至现代,人人平等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共识,我国台湾[2](P77-79)和大陆[3](P11-13)均有些学者认为权利能力已经无存在之必要;也有学者认为应对其进行革命,例如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精,不设定终止期
近年来,清华大学马俊驹[4](P44-53)、北京大学尹田[5](P51-57)、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6](P40-50)等著名学者对权利能力也都有深入论述
本文仅在简要回顾权利能力缘起及其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就权利能力存在的现代价值谈点陋见
本人认为,在现代,生命法的发展以及民法与环境法的交融,使得权利能力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现代价值
权利能力的缘起及其历史价值
通说认为,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由奥地利民法典首先创造并使用的,而在此之前,并无权利能力这一概念,仅有人格的称谓
[6](P44)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在罗马法中,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
Homo是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