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对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信息化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北京市环保局有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要求,201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及时间要求1、整治范围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国家和市、区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
2、整治时间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国家和市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区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
二、整治内容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
同时建设的规范化排污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
2、设立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
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