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对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信息化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北京市环保局有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要求,201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及时间要求1、整治范围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国家和市、区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2、整治时间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国家和市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区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二、整治内容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同时建设的规范化排污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2、设立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自行制作、设立排污口标志牌。3、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排污单位必须为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联网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工作条件;除流量计等必须在室外安装外,其他设施应在室内安装;在线监测站房面积根据监测项目多少的需要而定,但不得低于4平方米;近距离范围内无产生高温、高压、高频、强磁、粉尘、水气、腐蚀性气体的设备或干扰源;180—250伏的非负载供电;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4、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档案各排污单位要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同时上报我局建档以便统一管理。三、整治标准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1)一个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放口;因特殊原因需要增设排放口的,应报区环境保护局同意。(2)废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在车间排放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在企业的总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且应在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米处(对污水排放口位置的要求)。(3)排污口可以是矩形、圆管形或梯形等,一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等原料,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应建取样台阶或梯架;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取样口。(4)国家和市级重点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必须依法安装流量监控装置和在线监测仪器,已安装的必须保持正常运作;区级重点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或计量装置,测流段的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的宽度的3倍以上。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设置废气排放口的采样监测点。对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整改。(2)排气筒设置的采样口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75毫米,如无法满足要求的,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