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
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第二章申请安全标志的条件第五条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
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
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第六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