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学校对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单位或分管的工作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领导干部举止不端,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的对象为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重点是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2、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5、不积极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