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