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的申请、审核登记以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的审核登记以及实习管理工作,市基协在本市各区县设立的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未按规定取得市基协统一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活动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从事实习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方面
申请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六条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统一组织开展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实施实训、区县基协分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实习的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实习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所禁止从业的情形;(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的记录
(八)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