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火灾隐患断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第一章断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严峻火灾隐患,是指违犯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峻社会阻碍的以下情形:(一)阻碍人员平安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备不完好有效,阻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犯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平安规划要求,阻碍公共平安的;(六)其它违犯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断定按照]断定严峻火灾隐患按照本方法及其《严峻火灾隐患断定标准》进展
有关严峻火灾隐患断定的公共平安行业标准发布施行后,按照该标准断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觉察]消防监视人员在进展监视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觉察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严峻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视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搜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材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断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视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严峻火灾隐患的不平安要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征询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按照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断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严峻火灾隐患断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峻后果的,应当提出断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构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断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事实和按照;(三)讨论或论证的详细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