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8日第十一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承提到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2页共41页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1页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设立的保险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的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
国家另有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