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医疗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协议书甲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的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协议如下:一、甲方职责1、审查、审批公共职介机构代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资格
2、指导、监督和检查委托乙方代理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3、布置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送发社会医疗经办业务文件,培训乙方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人员
4、解决或向上级请示乙方提出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经办问题,为乙方提供相关咨询
5、协议期间,在当地主要新意媒体上公布已签议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关情况
6、按照文件要求,定期对受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乙方职责1、应向甲方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批文,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等,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2、正确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严格遵守甲方的经办程序
按规定向甲方报送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报表等,每半年向甲方报告一次代理业务情况
3、办理以下具体业务:按规定审查要求参保和接续关系人员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格、代收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协助办理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受理个人查询和咨询等业务
4、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代收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以及产生的利息,必须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及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服务窗口和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
6、超越受委托的业务范围以及代理过程中,发生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以及对被代理人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其它1、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乙方不按协议履行,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