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七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