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社团
学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团委社团部来进行团员教育和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
它的目标是培养、拓展学生的特长、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团部予以协调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社团部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注销,必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停止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社团部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成立第八条为全面实施素质拓展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广大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发2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二)由5名以上在校学生发起并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其中发起人必须为大二或以上年级学生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指导单位、指导老师、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申请材料);(三)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一般不要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四)每个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单位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