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法规标题: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发布机关:交通部、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号: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发布日期:1992年7月21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完善运输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运输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协调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交通行业统计联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私人(包括个体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应按本规定进行统计。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第四条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以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两种方式进行。实行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独立核算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个体(联户)。上述单位和个体(联户)应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实行非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私人、以抽样调查为主进行。上述单位和私人应按要求向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统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行业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后,应上报交通部,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第五条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应按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方案进行统计,以保证调查资料的规范化。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联合领导组(小组),领导和协调所辖地区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三)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辖区的统计调查资料;(四)对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五)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信息系统;(六)指导地(州、市)、县(区)、乡(镇)开展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承担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任务;第3页共4页第2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页(二)执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填报;(三)布置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培训人员,采集、审查、汇总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四)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抽样调查数据处理系统。第八条有关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需要的统计信息系统,以实现运输全行业统计手段的现代化。第十条开展和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日常费用,列入交通部门行政事业费预算,如有困难,不足部分在各级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的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第十一条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应贯彻执行统计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