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复习提纲》教案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制的法制化进程(1)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自治写入宪法
(3)1984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作为基本法,标志民族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4)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2、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理解:A、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是部分与整体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这是前提
B、区域自治,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讲解:县以下不实行自治,但可以设立民族乡等补充形式
如高邮回族乡,全国建立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县
C、自治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自治权的范围根据宪法,民族自治法,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种形式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我国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