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