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1页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发布日期』2009-09-1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
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
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
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第2页共41页第1页共41页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