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自2010年2月9日开始实施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