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1(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第1页共5页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