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电动汽车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XX版中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合称为摩托车,将20XX版中的摩托车改称为普通摩托车;——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