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律职责: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安全
法律侬据为: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3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4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2款)5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