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律职责: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法律侬据为: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3.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4.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2款)5.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1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6.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7.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2款)8.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5款)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