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