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审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0345)三、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项: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申请确认、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申报材料的受理
(二)审批内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审批
准予审批的,发给医保编码
(三)法律效力未取得医保编码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费;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四)审批对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审批的条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1、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2、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3、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二)不予批准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