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不可不知的九大实务风险点作者:高云徽言: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共有九大实务风险点,高云老师将站在企业角度,来看民法典将给企业合同实务各个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合同体系《民法典》第495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预约合同的五种常用名称,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备忘录等,这是成立预约合同形式要件
例如,《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此类文件多见于房屋买卖交易当中,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个《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买方据此交纳定金,然后双方在约定时间去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和过户手续
此外,合同实务当中还有如下常见的名称:《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框架协议》等等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一份文件属于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呢
司法实践的共识是,当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内容为准
那么合同实务中应该怎么样利用预约合同制度规避风险
对于不具备签订本约明确意向的文件,合同实务当中称之为安慰性文件,或磋商性、谈判型文件
合同相对性现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牵涉到各方主体更多,合同实务当中早已存在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情况
本次《民法典》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及时总结实务成果,扩大了交易主体实现权利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债务人造成了新风险
合同转让为了提高合同债权流转效率,《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约定的内容,由此形成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的风险在于,尽管第一款已经写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禁止转让合同债权,但由于第二款又写明约定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