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34页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颁布日期:19970630颁布单位:香港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旨在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订定条文
(由1986年第10号第2条修订)[1960年11月11日]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第30号,1935年第15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由1986年第10号第3条修订)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4(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水道”(sewer)除不包括本条所界定的排水渠外,包括所有供建筑物及建筑物附属庭院排水用的下水道及排水渠;而“公共下水道”(publicsewer)一词,指归属政府并由其保养的下水道,且就本条例而言,包括由隔气弯管的去水口伸延至其与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接合处的一段下水道,而该段下水道是敷设在有关地段界线以外的:“私家下水道”(privatesewer)一词,则指任何其他下水道;(由1969年第48号第2条修订)“小贩”(hawker)指─(a)在公众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业活动的人─(i)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展出;或(ii)展出货品、货物或销售品的样本或式样,以于较后时间将其交付;或(iii)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租;及(b)为下列目的而往来流动的人─第2页共234页第1页共2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34页(i)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展出;或(ii)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租:但本定义的条文不得视为包括─(i)向购入任何上述货品、货物或销售品以作转售的商人作售卖或觅取定单的人;或(ii)应邀而前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