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新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