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问题当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个热门话题,方方面面都很重视
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我觉得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整体的作用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于人大代表,一方面可以将其看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即人大代表个体;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看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部,即人大代表整体
人大代表整体主要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形式,通过全体人大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发挥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实际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行为
这就是俗话说的“代表集体有权”,也就是代表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意思
从代表法的规定看,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三项最基本的工作:其一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二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其三是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基础上,“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这三项工作是人大代表整体作用得以发挥的具体体现,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集体来完成,而单个或者部分代表是无法有效完成的
譬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项工作必须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整体)集体完成,单个或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人大代表整体的最低限额)出席,始得举行
又譬如: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这项工作必须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整体)集体投票选举才能完成,单个或者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第1页共5页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