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三章变更第四章注销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第三条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第五条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返回第二章注册第六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一)注册申请报告;(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八条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于市场禁入期内的;(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四)违反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六)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七)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八)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九)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年检的;(十)最近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十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返回第三章变更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基金的只数;(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三)协会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做出变更基金经理决议或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报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