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重复(叠)征税,是指(谁
哪个征税主体
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纵向重复(叠)征税与横向重复(叠)征税4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6种组合)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不同国家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
不同国家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
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P116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参见专题一、二)三、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造成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减除办法(一)扣除法(只对重复征税适用,居住国采用)1
定义P1162
采用国:①美、英、加、荷:抵免法与扣除法可选(选择扣除法的原因: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荷兰:预提税不可抵免只可扣除;德、卢、法:超限额不可抵免只可扣除②中国的优惠: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税所得,如果改成抵免法是否有放弃来源国征税优先权之嫌
)(二)减税法(低税法)(对重复、重叠征税均适用,居住国采用)1
定义参考P1162
采用国:①比利时:国外分支机构所得减征75%,新加坡:国外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