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指导我省各地(市、自治州)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人口、地理及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将省内个地市州分为五类区域:一类地区:兰州市;二类地区:嘉峪关市、金昌市;三类地区:酒泉地区、张掖地区、武威地区、白银市;四类地区:陇南地区、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天水市、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地区;五类地区: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五条区域卫生规划以地(市、自治州)为规划单元
各地行署(市、自治州政府)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一)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二)与西部大开发形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卫生需求相适应;(三)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加强内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体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四)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建设;(五)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作用,实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禁止非法行医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第七本标准规划周期为年至年
第二章卫生机构的配置第八条卫生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卫生机构设置根据城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