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第五条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六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
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
且不应小于1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6倍,且不应小于10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