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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是全世界关注的问题,怎样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免受暴力、虐待、忽视等危害,并且让未成年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下文是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坚持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有责任保护、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