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保险(一)第一节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第二节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节船舶保险第四节飞机保险第五节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或相关利益损害为保险事故,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仅指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自内的整个范畴。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可估价性2、业务性质是补偿性保险3、保险标的的多样性和经营的风险性4、保险合同为短期合同5、承保与风险管理复杂第一节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需要指出的是,火灾保险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险责任而言,火灾保险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因此,火灾保险是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火灾保险作为一种传统的,独立的财产保险业务,其特征如下:•(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3)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及风险相当广泛。标的既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原材料、在产品、商品和生活资料;承保的风险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可见,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1)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2)各种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海啸、雪灾、冰雹、冰凌、崖崩、滑坡等。(3)有关意外事故。包括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被保险人的电器设备因火灾发生的意外等。(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下列风险不予承保:(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2)核子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各种间接损失;(5)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但上述不可保财产可在保险合同中以扩展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并在合同中注明。一、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包括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均可投保这一险种。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基本内容•保险标的的范围•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以下财产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否则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1、土地、矿藏、矿井、森林等•2、货币、有价证券、文件、图标、电脑资料等;•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