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银商转账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简称银商转账业务)是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与我行系统联接,大宗商品交易商通过我行或交易市场提供的多种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一项金融服务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交易市场)是指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的现货、中远期仓单的交易交收等服务的机构
大宗商品交易商(简称交易商)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商品委托代理协议,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撮合系统参与商品交易的法人或个人
第二条银商转账业务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与我行签订协议的交易市场和交易商
第三条交易市场必须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存放和划转
该账户不得发生透支,亦不得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或开通电子银行支付功能
第四条交易商必须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银商转账业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交易市场备案,不允许有透支行为
个人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介质形式包括活期存折、理1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等
交易商还应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用于记录商品交易,具体使用规则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另行约定
第五条银商转账业务实行主、协办行制度
主办行指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所在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与交易市场办理银商转账业务的系统维护、资金清算、账务查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协办行指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所在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银商转账关系的建立、变更、撤销及柜面转账等业务
第六条坚持“有偿服务"原则,收费标准及方式在我行与交易市场及我行与交易商的协议中约定
第二章银商转账关系建立、变更和撤销第七条交易商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后,方可到我行办理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
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应与我行签署《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附件2)
第八条个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