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目录1解读2义务教育3总则4学生5学校6教育教学7法律责任8附则9应运而生10风雨行进11盛世修法12旧法条文13修改特点14特征亮点1解读2义务教育3总则4学生5学校6教育教学7法律责任8附则9应运而生10风雨行进11盛世修法12旧法条文13修改特点14特征亮点义务教育法,是指规范义务教育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此方面立法主要是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现就新《义务教育法》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一阐释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新《义务教育法》首次确立免费原则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