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操作手册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2007年11月我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冬天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7]4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为养猪生产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手段,促进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监测点设置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
第一阶段,在全国设置10000个监测点,并按全国规模场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省份
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完成规定监测点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
三、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基本信息表为每半年报一次,当年7月8日前、次年1月8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养殖结构、疫苗使用、成活率、存出栏数据、疫病状况表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