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成因及对策之“三合一”建筑“三合一”建筑是“多和一”建筑的典型之一,其定义及类型是: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都称为“三合一”现象,所有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称为“三合一”建筑。其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2、在民用建筑内设置车间、仓库,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个体企业和家庭式作坊。3、民用建筑集店铺、仓库、住宿为一体,这种主要存在于个体工商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筑和经营性场所日益增多。这些场所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大多中小型企业还处于资本积累过程,资金不足,根本无力建设或租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独立建筑,也不可能投资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大多是以一个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元,具有规模小、资本少的特点,其为获得最大的利润,为节约经营成本,常常是一个建筑内既是仓库、生产、宿舍、卖货、存货、住宿、经营、办公混杂,往往采取吃、住、经营三位一体。“三合一”现象及其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就此类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其火灾危险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安全基础差。“三合一”建筑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基本无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缺乏必要的灭火器材,消防安全“先天不足”。2、使用性质复杂。部分私营企业、个体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往往选择使用“三合一”建筑,仓库、厂房、店面等与住宿共同一幢建筑,且无可靠的防火分区,物品堆放杂乱,火灾荷载大。3、管理责任不明确。分散的“三合一”建筑多数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以家庭式作坊居多,隐蔽性强。“三合一”建筑的集中区域产权、经营权为多人拥有,又无正规的物业管理,经营使用者各自为政,消防安全基本上无人过问。4、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合一”建筑使用上的方便和其低廉的成本,淡化了一些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从业人员以厂为家、以店为家甚至以库房为家现象普遍存在。同时,消防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不落实、宣传教育不开展,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都是从农村招来的女工,文化程度低,上岗前后均未接受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基本的灭火器使用、逃生自救等技能,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慌乱,导致火灾在初起阶段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二、“三合一”建筑场所难以整治的原因1、“三合一”建筑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它的直接动力在于降低成本,既可以减少员工租房费用,又可降低劳工生活成本。要他们都另外租房住,既增加了经济负担,也不方便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2、不在消防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范围。有的“商住合一”的建筑只是一个很小的商铺,他们不需要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因此消防部门对其很难监管。3、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三合一”的建筑数量众多。由于这些“三合一”建筑里很多都是自建和私建的违法建筑,为了占有更多的空间,就把原有的消防通道给占用了,造成建筑与建筑之间相距太近,也没有任何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只能用最原始的方式提水救火。而且这样的建筑每年还呈不断增加的趋势。4、警力有限,无暇顾及。消防部门从事消防监督的干部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还担负着消防宣传、火灾调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违法查处等多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三合一”建筑场所的整治工作。三、“三合一”建筑的存在,没有季节性和突发性,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因此,“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和持久性的工作。加强对“三合一”建筑的行政干预,从源头上减少“三合一”建筑。一是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安全与生产是一对矛盾。有的业主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有的业主却不能。主要是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清。他们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自以为是,盲目侥幸。所以必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