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⒈为了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⒉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和许可事项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和许可事项变更,适用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
⒊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⒋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包括项目有缺陷、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1—序号检查项目与标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企业法人,并有2个(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
2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5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6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9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药师以上职称,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