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换发暨补发一、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德府发〔2015〕3号)二、申报条件:(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的规定
特别提示(一):药品经营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审批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审批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