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sourcesoflaw)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这一词源自罗马法,意指法的源泉,也就是法的来源
在中外法学史上,对这一概念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主要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思想理论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等
法的历史渊源主要指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前一章提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就是“不得因过错而获利”原则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比如自由竞争的市场理论就是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的重要渊源
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学研究中,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在这个意思上,通常是从法的形式渊源活效力渊源来理解的,又被称为:“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法的形式”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渊源,如各种制定法
另一种是没有约束力但却可以参考的渊源,即说服力上的渊源
比如法理、一般原则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等(英美法系的判例具有约束力)
在世界上,最早的法的渊源是习惯法,后来出现成文法
现在的欧洲大陆以及中国、日本等以成文法为主(即多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国家多采用判例法
从历史上来看,法的渊源主要有这么几种: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法理和学说、国际条约等
目前法理和学说在现代国家普遍不承认其具有约束力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法的正式渊源,也叫直接渊源,不具有约束力的是非正式渊源,又叫间接渊源
间接渊源仅具有参考作用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调整国家的最根本的全局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