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讲:许维利课程邮箱:jjf2046@126
com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1、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其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