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但当前的监督机制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一、客观分析权力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客体。横向监督中的“盲区”与纵向监督中的“断层”导致监督范围不全。尽管当前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讲涵盖了所有的监督客体,但事实上由于某些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的有些环节出现空档,使本应该受到监督的权力得不到真正的监督。一方面,上下级监督中存在“盲区”。特别是在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上,上级监督受时空限制,难以了解到实情,是“雾里看花”;下级监督因自身受制于被监督者,无法监督到位,因而更是“隔山观景”。这种对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掌权者“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目前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监督机关自身存在监督“断层”。拥有监督权的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由于监督权存在局限性与独立性,自身监督不现实,上级监督同样难以到位,因而群众不得不产生“谁来监督你”的疑虑。由于对权力的监督存在许多“盲区”和“断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当权者”长期处在监督的“真空”状态,导致腐败。成克杰、程维高等就是这种“真空”下的典型。2、监督主体。权力的分散与独立行使职权的弱化导致监督力度不大。目前,我国纪检、检察、监察等部门监督主体的多重领导体制存在着许多的控制、约束和分权的缺陷,不利于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行使职权,减弱乃至化解了有效监督的力量。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的,因而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存在很大难度,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又存在空间上的距离,且以少数监督多数,实在难以到位。第1页共5页监察机关在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情况下,行政监察职能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难以独立行使监察权。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监督同样受到外界多方因素的制约,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权限十分有限。检察机关仅仅偏重对构成犯罪的腐败案件的查办,“不告不查”的办案原则致使主动监督的职能根本不存在。作为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主体——人民群众,由于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开展监督的积极性。3、监督载体。监督形式的简单性与监督内容的封闭性导致监督渠道不畅。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权力领域违纪、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对于认定违纪、犯罪的严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监督部门的监督形式并没有明显改进。一是涉及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全面的、全方位的配套监督制度。监督者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证。权力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幅度、范围上存在随意性,导致权大于法、权大于纪。二是缺乏切实可行、彻底到位的全方位监督形式。目前监督的形式主要还是通过走访调查、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离任审计、执法监察等有限的方式和手段,而真正意义上能够发挥作用的离任审计、执法监察等方式却因多方面因素限制而难以全面展开到位。三是对权力监督的内容涵盖狭窄。如偏重对事后监督而忽视事先、事中监督,偏重对结果的监督而忽视对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偏重对权力执行者的工作、经济方面的监督而忽视其社交、生活方面的监督。4、监督效能。处理不到位及结果不透明导致监督作用不佳。监督的目的在于强化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确保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平,杜绝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因而对权力监督结果必须依法依纪运用到位,对通过监督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公开透明,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效能。但现实中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并不十分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有的以收代罚,单位出现重大经济问题、退回违纪违规资金或交少量罚金而免于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有的以纪代第2页共5页法,干部违纪违法后,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处罚;有的以情代罚,凭单位或个人与监督部门的感情与关系,减免处罚。以上种种情形,导致监督结果的运用出现严重偏差,致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