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生产流通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飞行检查,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随机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省级飞行检查工作;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级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统筹各市分中心开展省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市局”、“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飞行检查,并派观察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飞行检查,并按照省局、省中心和省级检查组要求协助检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检查员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启动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它来源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飞行检查计划
开展飞行检查前,派出机构应当拟定飞行检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员、重点检查内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