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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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人分类1
展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废止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