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协议书甲方:(县、区教育局)乙方:(学生姓名)丙方:(招生学校)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旨在为农村培养“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高素质师资,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第一条乙方为参加中考或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根据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学校培养
待乙方师范专科毕业、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安排在县乡农村中小学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5年
第三条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指定学校任教并落实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关心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考生本人和家长必须按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2009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
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所在县(区)的生源;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三个月内经培养学校复查不符合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