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教语用〔2012〕987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精神,特制定《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1—作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二类城市评估总分为26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56分,B党政机关应不低于40分,C学校应不低于40分,D新闻媒体应不低于36分,E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36分。附件:1.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2.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3.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2—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印发附件1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为保证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分工(一)评估范围为二类城市的城区部分—3—(含在城区内的县政府),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二)评估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三)各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自我评估工作;河南省语委、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二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进行评估认定。二、评估的程序(一)自查自评工作1.进行动员部署。各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2.自我检查评估。由各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4—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各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二)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1.根据二类城市提出的申请,省语委有关职能部门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基本达到评估的要求后,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2.组织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3.对评估认定意见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后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国家语委备案。三、评估的操作(一)评估组由有关行政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评估组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二)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5—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市级局(委、办)、一区政府。2.学校:随机抽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等学校,一所有师范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一所高职院校等5所院校。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抽查市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抽看该报当年任一期。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抽查一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抽查主要街道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三)评估组主要工作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2.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6—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