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教语用〔2012〕987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精神,特制定《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1—作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二类城市评估总分为260分
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56分,B党政机关应不低于40分,C学校应不低于40分,D新闻媒体应不低于36分,E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36分
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2
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3
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2—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印发附件1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为保证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分工(一)评估范围为二类城市的城区部分—3—(含在城区内的县政府),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各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自我评估工作;河南省语委、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二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