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药品(含医疗器械和药包材,下同)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类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件分级1.3.1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①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已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②因不良事件或药品质量因素,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事件。(2)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①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②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③因不良事件或药品质量因素,出现死亡病例;④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事件。(3)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①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较为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可能造成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损伤,需采取医疗措施纠正)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②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事件。(4)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①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在10人以下,且有不良事件(有可能造成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损伤)发生;1②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事件。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资源整合、快速反应,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工作机构2.3.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市政府主管药品安全的直属机构,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常态管理。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3.3现场指挥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