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兒童一、情緒障礙的定義•一般而言可從•1行為是否偏離社會規範
•2是否長期不適應
•3是否符合統計的常態水準等三方面來加以說明
偏離社會規範(1)社會規範•社會規範乃社會上一群人長久生活下來累積約定成俗的習慣與規定,為該社會中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判斷該人行為是否異常需考量文化背景與民族習性,某行為在甲社會視為正常,在乙社會則視為異常
(2)適合年齡之行為•年齡是判斷情緒障礙或行為異常的重要因素,但對特定事物的害怕則在某些特定的年齡層;憂慮、厭食症、藥物濫用、精神分裂症通常第一次發生於青少年期
(3)性別差異•男性的出現率遠高於女性
長期不良適應3
未符合統計常態從一般正常人之多數表現統計得知,雖然眾人之行為未必為對,但大多數人偶有的偏差行為常被視為正常
美國•行為異常、情緒障礙、嚴重情緒困擾三個名詞經常交互出現使用•在美國行為異常兒童評議會找出許多理由主張以「行為異常」代替「嚴重情緒困擾」•○在一九九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時仍然未獲美國聯邦政府之接受,繼續沿用「嚴重情緒困擾」一詞
美國定義94-142公法對「嚴重情緒困擾」之定義為:(1)係指兒童呈現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徵,並持續一段較長的時間,而且達到明顯的程度,對教育表現有其不利的影響
1無法學習,但非智力、知覺或健康因素所能解釋
2不能與老師及同儕建立或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3在正常的情況下,表現出不適當的行為或感受
4呈現全面性的、普遍性的不愉快或憂鬱的心情
5容易顯現身體的症狀或心理的恐懼,且與個人的或學校的問題有關聯
我國定義性格異常與行為異常之界定1性格異常界定:「指在青少年或兒童視其由於體質、生理、心理或長期外在環境因素之影響,造成人格發展之缺陷,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或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者,此種現象通常持續至成年
」2行為異常界定:「在生活環境中所表現的行為,與生活常規或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