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厂区内所有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等外部单位人员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三)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第二章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吊装机具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第五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六条起吊重物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风险管理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施工(作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起吊负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三章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第九条选择作业人员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