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2009年青岛】课程内容《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及释疑企业应对劳动争议的策略社会保险基本内容劳动争议处理技巧金融危机企业劳动法律问题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降薪放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招用劳动者的法律问题入职审查前雇佣关系个人资料的真实性、竞业限制告知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赔偿)的支付(是否包含效益工资
)“三期”内合同终止的自动延续问题(合同期满后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用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与责任适用于普通民事合同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终止(无补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必须)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需签订(《条例》第七条)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职责说明、录用条件、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三、社会保险的缴纳(青岛)缴纳的险种,是否可以选择
保险机构对补缴保险的要求及企业通常做法未缴纳,随工资发放未依法缴纳(基数),不要忽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工伤认定(情形与程序)•待遇支付(七到十级)失业保险有关问题•因本人意愿而失业不享受失业金•企业的风险防范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硬性规定(十四条第二款)连续工作满十年(起算点----《条例》第九条)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在哪
例外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五、规章制度法律问题规章制度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