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3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4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5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6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7第七章执法监督8第八章法律责任9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